(2016)川20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霞与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孙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霞申请执行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雁江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