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郭星九与郭德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星九,郭德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831号原告郭星九,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郭尚九,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葛晓明,平度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星九与被告郭德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星九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星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星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星九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