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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玉刚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8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加成的与被执行人朱玉刚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玉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张轩打印人张轩校对人张伟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1322执8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加成的与被执行人朱玉刚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玉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