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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0104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庆林与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林,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津01**民初5237号原告杨庆林。被告王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林与被告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林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可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