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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金与聂红俊、邹红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聂红俊,邹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唐敬,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红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邹红娥,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聂红俊、邹红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红俊、邹红娥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红俊现有号牌号码为粤B1GQ**奥迪牌小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聂红俊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B1GQ**奥迪牌小车1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登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