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67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被执行人范某乙。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范某甲与被执行人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肖会东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