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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67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被执行人范某乙。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范某甲与被执行人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肖会东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