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兰与重庆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柯成发,朱治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姚兰,女,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周里鹏,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冉隆贵,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显峰,女,该局产权交易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潘祝,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柯成发,男,1941年5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第三人朱治清,女,195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柯文全(柯成发、朱治清之子),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魄力,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负责人刘颖,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宇,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兰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柯成发、朱治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原告姚兰于2015年1月14日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因本院已对原告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原告姚兰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兰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兰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兰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杨小青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