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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下称北京合力)因与张琰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张琰,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0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号院。法定代表人:于铁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艳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中权,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琰,女,1973年6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现更名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祥礼,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下称北京合力)因与被申请人张琰及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合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属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我方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与铁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该工程实际由我公司与吉林省宏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完成,实际施工人是两家公司,从宏基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可以看出是宏基公司与我公司合作建设通信工程,宏基公司虽授权向张琰个人账户打款,但张琰是该公司股东,与王梓翼系夫妻,同时夫妻二人也持有宏基公司全部股份,原审法院仅凭我公司向被申请人汇款就认定被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缺乏事��依据。张琰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工程款,主体不适格,再审申请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不应支持其要求我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二)原审判决对我方提供的关键证据未作任何认定,程序违法。原审庭审中我方提供了用以证明与宏基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对方也进行了质证,但原审判决对该份证据是否采纳并未进行阐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三)一审判决做出后,我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了上诉费,但我方因未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如期参加庭审,致使该案二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我方认为二审法院未向我方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张琰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都不成立,原审对上述被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持其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提出了上诉但却又在开庭时拒绝到庭参加庭审,贵院已经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地址确认书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理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再审申请人在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提出再审申请完全是为了规避和拖延执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张琰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审庭审中,张琰向法庭提供了其所持有工程施工合同、竣工资料、建筑业统一发票等材料原件和银行转账(再审申请人直接给张琰转款)明细,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对工程的实际施工、投入及管理,上述证据足资认定张琰系实际施工人并进行施工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虽提交宏基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意图证明北京合力与宏基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张琰个人并非实际施工人,但该委托书从内容上看不足以确认就涉案工程北京合力与宏基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并排除张琰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二)关于《授权委托书》的采信问题。原审中对《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审判决对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也予以认定。如上所述,该委托书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成立,故原审未支持再审申请人此项主张并无不当。北京合力虽主张其与宏基公司口头约定工程款总额四六分成,但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三)关于二审中向北京合力送达开庭传票的问题。经查,二审审理时,本院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按北京合力委托代理人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回执签收栏显示“拒收退回”,按照规定,此种情况应视为已经送达,故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送达程序违法的情况。综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