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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与陈明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陈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710号之一原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洪,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陈明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元,现原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以上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明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秀荣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