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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耀仕三人诉被告李声贵、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川1028民初100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耀仕,冯弟秀,罗征勇,李声贵,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007号之一原告:罗耀仕,男,汉族,1943年11月23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普润乡。原告:冯弟秀,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界市镇。原告:罗征勇,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金鹅镇。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李声贵,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金鹅镇。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4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326053-5法定代表人:未霞,董事长。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圣灯镇南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3548-7临时负责人:未霞,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耀仕、冯弟秀、罗征勇诉被告李声贵、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三原告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乔审 判 员  李亚阑人民陪审员  李华贵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