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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效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83号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孙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嵋,男,****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联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居民身份证号码:******************。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效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国敏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