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小飞与被执行人李耀富、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飞,李耀富,李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田小飞,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耀富,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文清,女,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被执行人李耀富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飞与被执行人李耀富、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因被执行人李耀富现在外地,查封的一处房产有两名共有人,其妻子李文清不能说明详细情况,李耀富暂无法联系,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