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谢信坤与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谢田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信坤,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谢田宽,孟现云,晋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54号原告:谢信坤(别名谢坤),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晔。被告: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谢田宽,职务:董事长。被告:谢田宽。被告:孟现云,女,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被告:晋秀丽,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信坤与被告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谢田宽、孟现云、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信坤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信坤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信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信坤负担。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