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书勤与王友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勤,王友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376号原告李书勤。被告王友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勤与被告王友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松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