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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书勤与王友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勤,王友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376号原告李书勤。被告王友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勤与被告王友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松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