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礼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礼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776号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庆刚,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礼柏,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礼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承担。审判员 文武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