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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仁彬与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彬,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9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仁彬,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益江。被执行人:钟益江,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民终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俊雄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