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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与程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程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218号(索克大厦)。负责人何秋月。委托代理人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辉,女,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程迎,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诉被告程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