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孝民初字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孝民初字808号原告赵某,××族。被告马某,1986年10月31日,××族。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冀岳润诉被告赵丽芳离婚一案,经查被告的住所地为山西省汾阳市,被告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孝义市,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