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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孝民初字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孝民初字808号原告赵某,××族。被告马某,1986年10月31日,××族。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冀岳润诉被告赵丽芳离婚一案,经查被告的住所地为山西省汾阳市,被告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孝义市,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