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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绥江县新河街支行与罗国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新河街支行,罗国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新河街支行。法定代表人廖强,支行长。被执行人罗国太,云南省绥江县人,住绥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罗国太发出(2015)绥执第1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国太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新河街支行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13696.05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人民币1457.50元、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但未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如何负担做出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该两项费用应该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国太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国太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362.50元;终结执行(2015)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