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何菊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菊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何菊华,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人民北路148号1楼。法定代表人刘元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3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