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诗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485号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胡志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鸿,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诗龙,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