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6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9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负责人史原,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别理燕,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赵金栓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双方签订协议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