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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桂莲与刘春梅、许留凤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莲,刘春梅,许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莲,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许留凤,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春梅履行偿还申请人高桂莲借款42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计算)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3元,执行费550元,被执行人许留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及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梅、许留凤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