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7016-7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正贸精密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吴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016-7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正贸精密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7016-7023号案)法定代表人:陈功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娟。(701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忠。(701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亮。(701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陈。(701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嶒嶒。(702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高飞。(702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富宇。(702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帆。(7023号案)上述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从辉,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正贸精密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贸精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娟等8人劳动争议纠纷八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167-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八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正贸精密公司在二审调查时提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7日颁发的营业执照,证明正贸精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功明。另查明,正贸精密公司在原审还提供了陈文忠、吴亮、周陈签名确认的2014年12月份及2015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表。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正贸精密公司与杨娟等8人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正贸精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正贸精密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杨娟等8人2015年4月份、5月份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正贸精密公司在原审提供的杨娟等8人签字确认的多份工资表显示杨娟等8人存在加班事实,正贸精密公司亦曾因此发放杨娟等8人加班工资,故正贸精密公司应当对杨娟等8人的出勤时间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正贸精密公司提供的杨娟等8人2015年4月份、5月份工资表未经杨娟等8人签字确认,杨娟等8人亦不予认可,正贸精密公司对杨娟等8人2015年4月份、5月份的出勤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据此酌情认定的杨娟等8人2015年4月份、5月份出勤时间并无不当,判决正贸精密公司支付杨娟等8人的2015年4月份、5月份工资差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正贸精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0元,由上诉人正贸精密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