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海灵、沙木嘎、贺希格申请额尔敦吐生命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灵,沙木嘎,贺希格,额尔敦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39号申请人海灵、女,31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人沙木嘎,女,61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人贺希格,男,64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额尔敦吐,男,38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海灵、沙木嘎、贺希格申请额尔敦吐生命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1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