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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陶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29号被执行人:陶宗伟,,。被执行人陶宗伟盗窃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陶宗伟处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宗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