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陶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29号被执行人:陶宗伟,,。被执行人陶宗伟盗窃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陶宗伟处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宗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