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宿豫区人民法院与朱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豫区人民法院,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332号申请执行人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宏,农民。本院执行朱宏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给付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执行程序,并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朱宏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执行员 苏 丹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