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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重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延兵,刘家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重延兵,1968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家朝,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重延兵与刘家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联系和找到,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