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开国与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国,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020号原告陈开国,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程茂荣,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纱帽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2000023019。法定代表人苟再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416号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2300019683。法定代表人夏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国与被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国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开国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