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袁芳芳与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芳芳,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89号原告袁芳芳。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111号。原告袁芳芳与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芳芳诉称,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房屋,原告支付了购房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奥克兰风情小镇F16-1-1房屋,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交房后90日内备案,逾期按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本案诉讼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彦明审判员 李秋芳审判员 李志敏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