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告候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钟某某、白某某、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候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钟某某,白某某,鲁某某,田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174号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住址: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任支行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党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钟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告候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钟某某、白某某、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福军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