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陶军诉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军,陈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44号原告陶军,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陈立,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军诉被告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军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1元,由原告陶军承担。审判员 闫世华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