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1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学召与梁国华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召,梁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180号之四申请人李学召,男。被执行人梁国华,男。李学召申请执行梁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1723民初3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国华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梁国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迎宾街营业所账户存款限额1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秋晨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