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赵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刘文礼,赵莹莹,杜瑞亮,赵春美,王德均,赵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1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旭,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国富,职员。被告刘文礼,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莹莹,女,1993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杜瑞亮,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春美,女,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德均,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淑平,女,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诉被告刘文礼、赵莹莹、杜瑞亮、赵春美、王德均、赵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俊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