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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国、张子亮、张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国,张子亮,张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韦国。被执行人张子亮。被执行人张子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国、张子亮、张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青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笫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