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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爱华、张爱红与李炳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张爱红,李炳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张爱华,女,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爱红,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艳,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炳兰,女,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爱华、张爱红与被告李炳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华、张爱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艳,被告李炳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姐弟关系,被告系原告父亲张先亭妻子。二原告父亲张先亭于2014年6月4日因病去世,单位给付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0165元,该款由被告全部取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得抚恤金、丧葬费共计2677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炳兰辩称,我不同意分割,张先亭在龙矿中心医院住院24天,原告离着很近也没有去看过,也没有电话,一切费用都是我花的,也是我伺候的。原告二人经常打骂张先亭,我这有张先亭亲笔书写的日记。原告没有理由向我要钱,我花了比这些钱多得多,如果原告将张先亭的欠款都还上,我就把这些钱都给原告。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姐弟关系。二原告的父亲张先亭与母亲于秀英共生育子女二人即二原告。于秀英于2007年1月6日去世。2009年11月4日,父亲张先亭与被告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主要在龙口市龙海社区61号楼居住。2014年6月4日,张先亭在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去世,后事由被告处理,原告未到场。张先亭系龙矿集团退休职工。张先亭去世后,单位按规定发放了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助金39165元,合计40165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从龙矿集团离退休管理中心基地离退休管理办公室领取。另查明,张先亭父母分别于1983年、1981年去世。���先亭生前以日记的方式记录了在于秀英去世后,二原告与其发生纠纷的过程。2010年,张先亭与二原告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本院,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位于龙矿集团龙海社区94#104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口字FG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龙国用(2005)第6348号】归张爱红、王秀云所有。二、位于龙矿集团龙海社区61#301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口字FG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龙国用(2005)第5665号】归张先亭和其前妻于秀英(又名于月兰)所有。三、张爱华、张爱红自愿放弃对龙房权证龙口字FG39**号房屋遗产的继承权。该房屋中属于于秀英的遗产份额由张先亭一人继承,继承后,该房屋归张先亭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明、结婚证、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退休职工死亡后,所获得的一次性救助金或救济费是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给死亡离退休职工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任何时候均不属于死亡公民个人的财产。对于该费用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亡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加以确定。本案中,张先亭死亡后,单位所发放的救助金39165元,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被告作为张先亭的妻子,其与张先亭生活紧密程度明显高于原告。而且二原告对张先亭在与被告再婚和去世后,未按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和习俗履行作为子女应尽的全部责任。因此张先亭死亡后所获得的救助金39165元主要应归被告所有。根据本案的事实,本院确定救助金的80%归被告所有,原告二人每人享有10%,即被告应给付原告每人3916.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丧葬费的请求,��院认为,丧葬费是基于张先亭死亡后,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其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费用,该费用不应进行分配,而且张先亭死亡后的后事由被告处理,所花的费用也是由被告支付的,故丧葬费应归被告所有。因此原告的该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先亭死亡后获得的救助金39165元归被告李炳兰所有,被告李炳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张爱红、张爱华每人应得份额款3916.5元。二、驳回原告张爱红、张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张爱红、张爱华承担369元,被告李炳兰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刁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刘文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