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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与平南县梁强种猪场、梁济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平南县梁强种猪场,梁济中,梁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南县梁强种猪场。被执行人梁济中。被执行人梁尧。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瑞康饲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梁强种猪场、梁济中、梁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8507.96元及利息(另计),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4790元,执行费417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港市瑞康饲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贵港市瑞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贵港市瑞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审 判 员  黄桂强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