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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639683.45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陈某,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