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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杭州磐景智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京73行初3691号原告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谷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侠,董事长。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葛树,主任。第三人杭州磐景智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告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洪海光电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杭州磐景智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4日,原告洪海光电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陈 栋审 判 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菅蓓蕾书 记 员  宋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