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帅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黄挺出庭,指控:2016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帅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路62号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帅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帅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帅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帅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帅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甘文婷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