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林华与李彩莲、鄂尔多斯市详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华,李彩莲,鄂尔多斯市详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李玉林,李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894号申请人王林华,男,汉族,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李彩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详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凌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林,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李建强,男,汉族,45岁。本院申请执行人王林华申请执行李彩莲、鄂尔多斯市详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王建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