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孔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被执行人:孔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5)曲某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王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令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