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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伍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902号原告伍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 判 员  潘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