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成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80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成祖,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祖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马成祖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大楼一楼大厅南侧药房3号取药窗口处,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之际,盗窃其裤子左侧口袋内黑色钱包1个(内装现金1700元人民币)。破案后,赃款挥霍。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成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成祖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成祖于2015年11月30日1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大楼一楼大厅南侧药房3号取药窗口处,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之际,盗窃其裤子左侧口袋内黑色钱包1个(价值15元),内装现金17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破案、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魏某、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成祖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祖无视国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教育,但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成祖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成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