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长寿与叶礼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寿,叶礼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65-2号原告黄长寿,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礼新,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价值1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叶礼新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1幢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