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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长寿与叶礼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寿,叶礼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65-2号原告黄长寿,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礼新,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价值1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叶礼新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1幢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