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张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张伟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726号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代表人孙凤启,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张伟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