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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宿州市文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士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052号原告:宿州市文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马士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文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士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文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文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文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宿州市文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