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曲桂全与刘传亮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全,刘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曲桂全,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传亮,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桂全与被执行人刘传亮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