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跃卿申请执行蔡祖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卿,蔡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周跃卿,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祖杰,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跃卿申请执行蔡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跃卿于2016年5月11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4执8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山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