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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神惠源工矿工程有限公司、惠小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疆神惠源工矿工程有限公司,惠小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92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淼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新疆神惠源工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明,具体职务不详。被告:惠小武,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神惠源工矿工程有限公司、惠小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自: